旅遊契約須有1日審閱期 納遊客變更權

未來民眾旅遊將更有保證,根據月底即將上路的最新規定,在簽訂旅行契約時,將可有不得少於1日的審閱期,否則條款約定將不成立,此外,廣告內容也都視為契約的一部分,不得在出發後,出現行程縮水或旅宿品質降級情形,以保障民眾旅遊品質。

未來並列入「旅客變更權」,也就是說,當旅客行程前因故不能參加時,可以變更由第三人出遊,旅行業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;但如果因而增加費用,旅行業可以請求接替出團的民眾給付,不過,因此而減少費用的話,旅客也不得請求退還。

至於令旅客常常感到傷腦筋的小費問題,將不得包含在旅費中,觀光局對此解釋說,旅行社如果列在建議事項,民眾在簽約時,自然會有所考量,同意才會成行,與現行做法大致相同。

旅行公會全聯會祕書長許高慶則指出,給小費應是自發性行為,業者列為建議事項,是提供一般行情給民眾參考,公會也呼籲,旅行社應把小費應納入團費,以減少可能的認知落差。

 

另有鑒於旅行業安排購物行程,卻未事先向旅客善盡告知義務,致衍生消費糾紛時有所聞,未來在旅遊行程部分,如有購物行程者,應載明其內容,以保障旅客權益;但如果是旅客要求或同意者,不在此限,但如果價格與品質不相當或有瑕疵,旅客可以在1個月內,請求旅行業協助其處理。

而國內旅展常為民眾高額消費的熱門時段,但往往出發時間,要安排在幾個月或半年之後,為了給消費者更為合理的保障,所以將解約的賠償基準,增加一個級距,通知於在出發日前第41日以前到達者,僅需賠償旅遊費用5%。

如果旅行社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因素變更行程,因此所增加的費用,應由旅行業自行負擔,不得向旅客收取,所減少的費用應由旅行業退還旅客,以杜絕爭議。但如果是可歸責因素,賠償金額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的5%,如果延誤行程時數在5小時以上、未滿1日,即以1日計算。

交通部日前預告「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修正草案,預計在3月底前正式上路。

圖說:未來民眾旅遊將更有保證,旅行契約至少須有1日的審閱期,廣告內容也都視為契約的一部分。(記者陳德偉攝)

常見問題 Q&A »

  • 未來旅遊契約簽訂時,有哪些新規定?

    未來旅遊契約簽訂時,將有不得少於1日的審閱期,廣告內容也都視為契約的一部分。此外,旅客變更權也將列入契約內容。

  • 旅客變更權是什麼?

    旅客變更權是指當旅客因故不能參加行程時,可以變更由第三人出遊,旅行業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。但如果因而增加費用,旅行業可以請求接替出團的民眾給付,不過,因此而減少費用的話,旅客也不得請求退還。

  • 旅行契約解約的賠償基準有哪些?

    通知於在出發日前第41日以前到達者,僅需賠償旅遊費用5%。如果是可歸責因素,賠償金額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的5%。如果延誤行程時數在5小時以上、未滿1日,即以1日計算。

  • 旅行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因素變更行程時,費用由誰負擔?

    旅行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因素變更行程時,所增加的費用應由旅行業自行負擔,不得向旅客收取,所減少的費用應由旅行業退還旅客。

  •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修正草案何時上路?

   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修正草案預計在3月底前正式上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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